证监会9月4日消息,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募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业务活动监管,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证监会表示,《募集办法》是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全流程监管的重要规则 ,其制定推进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行政规则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 。

《募集办法》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的基本原则,明确募集方式 ,细化禁止性行为规范。完善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 、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强化穿透监管要求。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募集文件和监管要求,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 。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 ,明确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的要求,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建设要求。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据介绍,制定该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细化法律法规的具体举措,通过进一步细化完善差异化合格投资者标准 ,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明确募集行为监管要求,对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业务活动全面规范 ,推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
《募集办法》将“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贯穿始终,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全面、真实 、准确揭示私募基金特征及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私募基金投资信息和风险特征 ,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自主、审慎决策。明确募集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严禁通过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募集资金 。细化《私募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 ,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诱导性宣传 、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募集办法》明确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在尊重行业实践的基础上,结合监管导向对部分标准进行优化。同时 ,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特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作为合格投资者,并在穿透核查 、投资要求、管理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差异化安排。强化穿透监管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合格投资者标准和人数要求 。
针对投向单一标的 、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为防控风险 ,对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和家庭金融净资产提出更高要求。
《募集办法》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和监管要求。具体举措包括,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包括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匹配 、产品推介、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和基金合同签署等全过程,并针对每一环节作出规范 。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 ,重点对适当性评估内容、标准、程序以及一般风险揭示、特别风险揭示等作出细化规定,强化“卖者尽责”要求。细化募集文件要求,对招募说明书等推介材料 、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书和基金合同等募集文件作出规定 ,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和纠纷解决要求。明确自然人投资者录音、录像要求,强化募集过程留痕安排,同时考虑自然人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同 ,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经特别风险揭示可以豁免相关要求 。
《募集办法》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明确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的要求,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建设要求。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具体来看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要求,为资金独立性提供基本保障 。结合行业实践,由专门的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对专用账户财产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对账机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对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委托管理要求,明确各方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